陕西汉中一团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3年以上
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但某等三人分别给予刑事处罚,并判决但某等十四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十四人均认罪服判,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但某利用其经营手机生意认识相关人员的便利,先后将被告人王某、许某等通讯运营商网点、卖场营业人员拉入多个拉新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转发拉新操作流程。被告人王某、许某等人利用给客户办理通讯业务、手机出售、维修等业务的时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和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拉新微信群,以每个电话号码和验证码3-9元不等的价格获利。其中但某获利5万余元、王某获利9千余元、许某获利7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但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许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分别判处但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至8000元不等。同时,被告人但某等14人非法收集、出售自然人个人信息,获取利益的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但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等14人立即停止侵害,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全部公民个人信息;按照获利金额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金;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尤其是近年来,因自然人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给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广大手机、通讯服务提供者更应提高职业素养,严格依法处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