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保密工作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基层保密工作防线日益牢固,但是仍有不少基层机关单位存在“保密制度不落实、保密责任落不实”的情况,存在以下5种常见现象。

01、信息公开发布上级密件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信息公开制度日渐深入基层。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不严,发布人员也是兼职多、专职少,无法严格执行保密审查程序,时有将上级密件作为公开信息发布,或者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上级密件的情况发生。

例如,某县委值班室工作人员王某,收到省委下发的1份秘密级密码电报后,转交县委办公室秘书组组长曹某办理。曹某提出让王某帮助复印。王某违反保密规定,遮去电报报头与密级标识,复印1份提供给对方。曹某据此起草转发通知,并附上该复印件,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梁某签发后,上传至该县党政门户网站,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给予曹某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县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高某、贺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梁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02、微信办公传达上级密件

进入信息化时代,微信极大方便了人们相互沟通交流,提升了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基层,绝大部分机关单位形成了建立工作微信群的惯例,干部们也普遍认为,通过微信安排工作比其他任何方式都要方便快捷。

但是,有的基层干部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不了解、不熟悉,违规在群里传达上级密件,结果稀里糊涂导致过失泄密。

例如,某县司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何某,在领取到省司法厅下发的2份秘密级文件后,交给跟班学习的新录用公务员牛某办理。当时正值周末,单位无人上班,牛某对两份文件文头拍照后,发送至该局名为“厚德载物”的工作微信群,询问局长严某如何处理。严某在群里@牛某,称图片字样看不清,要求其将文件内容发到群里给大家看。随后,牛某将2份文件全文拍照上传至微信群,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严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牛某作出延期转正决定。

03、领而不管丢失上级密件

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对于制发层级较高、密级较高的文件,需要在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清退和销毁。原则上,中央文件必须定期清退,其他文件应根据制发机关是否有清退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从有关部门文件清退和检查情况看,基层机关单位在文件管理方面出错概率明显偏高。有的单位平时看似保密工作做得不错,清退时却发现上级密件早已“不翼而飞”,反映出文件登记、流转、管理等环节存在突出隐患问题。

例如,某市委办公室在涉密文件清退工作中发现,团市委不能按时清退1份秘密级中央文件。经查,2016年6月,团市委宣传部部长方某从市委办公室签领上述文件后,随手将文件放在办公桌资料堆里,既未严格履行登记签收制度,也未及时进行归档入卷,加之后来办公室搬迁调整,其彻底将此事抛之脑后,最后导致文件下落不明。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方某行政警告处分。

04、引而不定泄露上级密件

基层机关单位为执行上级部署工作任务,常常需要摘抄上级制发文件的内容。如果上级文件明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基层机关单位一旦引用其中涉密内容,则必须按照原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定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干部,不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不知道派生定密相关要求,漏定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上级密件被“改头换面”为非密文件泄露。

例如,某市安监局协调科科长李某,在起草文件时摘抄了上级密件内容,却未按规定定密,副局长张某审核不严,未发现应当定密。文件下发至某县安监局后,办公室主任金某起草贯彻落实通知,也未按规定定密,报局长刘某审核,刘某亦未注意到定密问题,同意以内部明电形式下发,导致该件被作为非密信息上传到县政府门户网站,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李某作出行政撤职处分;责令张某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金某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刘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05、随意泄露工作秘密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群体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同时,还负有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一步规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了责任追究。

在基层机关单位,有的干部不知不会、无知无畏,将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作为非涉密信息处理,结果造成工作秘密泄露,给单位工作开展带来被动。

例如,某镇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干部孟某,将县信访局下发的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摊放在办公桌上。期间,孟某离开办公室去开水房打水,但未将办公室门关上,导致该文件资料被前来咨询的村民高某见到,并用手机拍摄其中内容,发送给其他多名村民,对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孟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副镇长沈某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