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其中第七项工作“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着重提到,要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议题和内容,在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日常沟通中应予以及时准确披露。

一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是大型企业运营发展中应尽的法律义务。2017年9月1日,我国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020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专门就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出规定和要求。此次通知再次强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在目前原材料价格上涨、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下,旨在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的纾困力度,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大型企业应尽到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法律义务,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方式迟延或拒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是大型企业履行对供应商责任的实质议题。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主要是配套协作的供应链关系,是供应链上大型龙头企业的供应商。同时,大中小企业以创新创业为纽带紧密的连结在一起,还存在创新链、数据链、价值链等多方位、多角度的关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是大型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供应链上履行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议题。2016年,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将社会责任融入供应链管理,实现共同履责。国际标准ISO26000:2010《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GB/T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和电子行业标准SJ/T16000-2016《电子信息行业社会责任指南》等都明确提出要履行对供应商的责任,国际上一般称为负责任采购或“商业合规”。一方面,大型企业要考察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品质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协作,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大型企业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保障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是对中小企业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持和责任,也是对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生态的最大的责任。

三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要加强执法监督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此次《通知》提到要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等措施,将有效推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的落地落实。一方面,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加强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包括央企在内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应主动积极担责履责,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要求和标准,加强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参与,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加强社会责任日常信息披露,强化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完整性,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明确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执行情况,作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依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供应链受阻的当前,更应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国际国内大型采购企业应杜绝大规模撤单、压价和更严苛的交付条件等行为,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准确披露中小企业支付情况,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