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虚拟主播驱动方式/

当前,虚拟人根据驱动方式的不同分为智能驱动型(AI驱动,如早期虚拟偶像初音未来)与真人驱动型。前者主将语音表达、面部表情、具体动作通过深度学习模型的运算结果实时或离线驱动,在渲染后实现最终效果;后者主要依靠真人穿戴动作捕捉设备后,通过捕捉真人表情及动作驱动虚拟人。

从行业现状看,虚拟人在直播行业的主流驱动方式依然是真人驱动,其中面向用户的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而驱动皮套的演员就被称为“中之人”,本文接下来的表述除特殊说明外,“虚拟主播”即指代中之人驱动的主播。

(来源:相芯科技)

/与真人主播相比,中之人较特殊或需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虚拟主播虽有“虚拟”二字,但却“名为虚,底为实”,这意味着机构或平台在与真人主播签约时会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在与中之人签约时依然存在,如违约责任的梯度设定、合同的解约方式、带货时kpi的设定方式、广告合规及知识产权约定等等。

另一方面,中之人与真人主播相比又存在一些需重点关注或较特殊的法律问题,本文分析如下:

1、合同性质问题

知名虚拟主播团体A-soul背后的中之人曾被公开其收入构成为底薪+奖金+少量直播分成的方式,且成员被曝每天都要进行高强度的训练及工作,从收入结构及人身依附性上看,该合同更接近劳动合同而非经纪合同。

当前,与真人主播签署经纪合同已经毫无疑问地成为行业主流,且在相关条款设计上已经相当成熟;为何切换到虚拟主播场景,一个顶级公司推出的顶级虚拟偶像团体,公司与中之人签署的却更像是劳动合同?这恐怕与行业对中之人的身份定位有很大关系(该点本文后续再详细展开)。

无论如何,签署何种性质的合同乃公司与中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经纪合同本身都无可厚非,只不过需要考量好各自利弊。譬如,选择前者劳动者可按照正常流程离职而无需承担大额违约金,公司要承担中之人离职后偶像形象不连贯甚至塌房的问题(该点本文后续再详细展开);选择后者则意味着应当给予中之人充分的职业灵活度及公允的收成分配等。

2、账号归属问题

在真人主播场景下,主播与机构的账号之争乃高频问题,账号究竟归属于公司、主播个人甚至归属平台并未达成共识,实践中有不少认定账号归属于主播的判例,其原因是法官认为账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换言之用户认可的是“主播那张脸”。而在虚拟主播场景下,中之人隐于幕后,在台前的、为粉丝直接接触的是虚拟“皮套”,该虚拟形象本质上属于公司的数字资产或知识产权,这会导致账号的人身属性大幅度削弱,因而公司在账号归属问题上具有更强的话语权。

3、言行合规问题

在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火热之始,行业内普遍认为其一大优势是“可控性强、不塌房”,而此类特点恐怕只存在于AI驱动虚拟人身上,真人驱动的虚拟主播依然存在大量言行不合规问题,甚至对整个公司造成巨大影响。如日本hololive旗下虚拟主播“桐生可可”由于发表反华言论导致其直播间即刻封禁,且连带导致hololive在B站的其他主播粉丝数出现明显下滑。

近日,B站发布《虚拟主播专项治理公告》称,由于部分虚拟主播通过挑战公序良俗的恶意内容及言论搏流量、搏出位,B站会针对虚拟主播言行做出专项治理,主要包括低俗色情类、炒作不良绯闻、展示不良生活方式、展示猎奇怪异行为等。

(来源:bilibili)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虚拟主播绝不是法外之地,且在真人主播被治理多年的情况下,平台很可能将主播言行监管重点转向虚拟主播领域,运营方同样需要重视中之人言行问题,对其展开必要的合规培训、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应的违约责任等等。

4、开盒问题

事实上,用户面对虚拟主播的心态相当微妙,一开始用户抱着寄情感于虚拟形象的目的关注该主播而不问其背后是谁,而当与该主播真正产生情感上的链接与互动时,却又忍不住好奇隐藏在背后的“中之人”究竟是谁,当这种窥私欲发展为明确的“开盒”(即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到“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开盒者会因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构成民事侵权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而中之人一旦被开盒,则几乎意味着其主播生涯的结束,其后果是毁灭性的,对于运营方来说也要承担虚拟主播商业价值降低的可能风险。按照B站知名虚拟主播“阿格里亚斯”的说法:“不可避免的,有些粉丝想打破这种虚拟和真实的界限。他们试图“开盲盒”,也就是调查中之人的真实身份。实际上,这违背了虚拟主播本身的意义,我们只需要投入情感在虚拟角色身上就好了,执意打破这种界限,带来的可能是失望和幻灭。因此,中之人这行有个行规,主播不许透露自己在现实中的任何信息,一旦在线,我就是阿格里亚斯,银发小恶魔。”[1]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双方需注意保密条款的设计,且在日常运营时中之人与运营方都要特别注意保护自身的个人信息,不透露可能提示自身真实身份的线索。同时,如果运营方对中之人的个人信息采取了类似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则在中之人被开盒后也可考虑向侵权方主张商业秘密层面的侵权责任。

5、人设问题

号称“永不塌房”的虚拟主播实则屡屡发生塌房事件,这主要是因为主播的后续言行与其一开始向用户传递的人设不符,或由于背后中之人更替引发粉丝不满等等。如日本Hololive旗下当家虚拟偶像露西娅一直以病娇女友作为自己的人设,声称能为了粉丝拒绝与所有男性的合作,且在生日会上售卖“与露西娅一生一世”的订婚戒指。结果在某次直播过程中一条突然出现的暧昧短信,引发了露西娅中之人在与某当红男歌星交往的大量猜测与质疑。

其实,人设塌房问题并不仅仅发生在虚拟主播场景中,而是所有以头套示人的ip都会遇到的风险,典型如当年的“王尼玛事件”,王尼玛扮演者控诉公司CEO对其进行囚禁和威胁,与那个倡导自由平等控诉不公的形象形成巨大反差,进而引发了粉丝疑问:“自己喜欢的王尼玛到底是哪一个王尼玛?” 这次事件也提醒了头套自媒体们:崩了人设,戴上头套也没用。[2]

(来源:凤凰娱乐)

人设塌房引发的不仅仅是粉丝质疑情绪,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法律及行业监管风险。虚拟主播人设问题让笔者联想起当年的“乔碧萝”事件,该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于“乔碧萝是否构成诈骗”的大讨论,最终乔碧萝被全网封杀且进入行业监管黑名单。回到虚拟主播领域,即便用户对“偶像是虚拟的,背后究竟是谁在所不问”这一预设存在认知,但仍不排除用户基于某种人设向虚拟主播大量打赏的可能,尤其是在虚拟主播面对的是大量未成年用户的情况下。(譬如,某虚拟主播号召粉丝“帮助500年前的吸血鬼家族重建家园”)笔者认为,一旦某种人设达到“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足以使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亦可能面临诈骗的法律风险;即便最终未在司法层面予以定性,但足以引发平台封禁及行业监管等严重后果,导致该虚拟主播商业性死亡。

6、邻接权问题

除真人主播场景下会遇到的常见知识产权问题外(如直播需确保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对直播过程中产生的作品做出权属约定等),由于虚拟主播在“中之人”的驱动下唱歌、跳舞,“中之人”基于个人对音乐、舞蹈作品的理解,通过肢体、表情等方式将作品内容进行了诠释和表达,可能涉及对相关作品拥有表演者权。

因此,如存在对表演内容进行进一步商业利用情况的,建议公司与中之人就邻接权授权做进一步约定,如“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各种权益。[3]

/游走在虚幻与现实之间:如何定位中之人?/

不难发现,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的定位是十分值得玩味的。从粉丝角度来说,一方面粉丝渴望将情感寄托于虚拟主播/虚拟偶像身上,另一方面却又认为中之人才是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灵魂,如曾经的顶流虚拟偶像“绊爱”,运营方为增加其稳定性宣布由4位中之人共同驱动该形象(即“4个绊爱”企划),引发了粉丝的强烈抵触。

这种游走在虚幻与现实之间的用户诉求或许也是运营方意想不到的。囿于真人主播跳槽及直播不合规等问题频发,虚拟主播诞生之初号称“稳定性强、永不塌房”的特征也成为各公司纷纷入局的原因之一,但在AI驱动技术远未发展成熟的情况下,若想打造真正具备影响力、高度拟人化的虚拟主播,依然离不开背后的真人。这导致真人主播会遇到的问题在虚拟主播身上依然存在,且虚拟主播还存在部分特殊问题,这归根结底是用户在追逐偶像时的“身份认同”问题,即“当我们在追虚拟偶像时,我们到底在追什么?”笔者上述6个问题中的前5个其实均因身份认同而产生。

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能达到“千人千面”效果的AI驱动型虚拟主播会成为行业发展的目标,但在中短期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笔者认为人类永远都有对“真实”及“反套路、反模板化”的追求,AI技术何时能真正发展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让我们拭目以待。而至少在当下,运营方依然需要重视虚拟主播及中之人带来的法律及商业运营风险,赋予中之人合理定位,合法合规开展虚拟主播运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