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网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表示。

《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个人发布违规不良信息或将受罚

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通过网络攻击窃取重要数据、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具体要求,由网信、公安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对列入重要网络数据目录的网络数据,实行重点保护。

此外,《条例(草案)》拟对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义务作出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违规发布违法信息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拟对个人处以罚款。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