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
编者按:
一直关注数据安全,公号君决定新开一个系列的研究笔记,关注数据要素治理。此前,本公号发表过的关于数据要素治理的相关文章包括:
-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简析欧盟《数字市场法》关于数据方面的规定
- 数据流通障碍初探——以四个场景为例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系列之一:以《关于欧洲企业间数据共享的研究》为起点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二 ——欧盟B2B数据共享的案例研究
- 对“数据共享合法化”的分析与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护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数据要素治理 | 欧盟《数据法》初始影响评估(全文翻译)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上)
- 数据要素治理 | 应该在欧盟引入数据生产者权利吗?(下)
- 数据要素治理 |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上)
近日公号君学习了另一篇很不错的学术文章——《数据科学前沿》(Frontiers in Data Science)第四章Data ownership: Taking stock and mapping the issues,并对此摘译与大家分享。摘译首发于公号君参与运营的另外一个公众号:数据信任与治理。【 数据所有权:问题盘点与总结(下)】本篇为摘译的下篇。
3.特征
3.3 保护范围
本文采用两种方法评估潜在数据的保护范围,一方面研究权利归属的现有概念并评估是否可行,另一方面关注权利所赋予的权能及其可能的限制。
3.3.1 数据所有权的路径
在设计数据所有权时可以参考现有法律制度,如物权、知识产权以及邻接权这类专有权和对世权。虽然数据上不存在物权,但也可参考侵权法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归属。
3.3.1.1 财产权
有形物之上的财产权赋予了所有者对该物体的完全控制权。所有权人的权利能够对抗所有人,并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任意占有、使用、转让该物品。如果他人占有该物,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所有物不受他人干扰。
虽然民法未明确界定财产权的客体,但财产权通常只适用于有形物。数据不具备有形物的特征(数据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是反对设立数据所有权的主要观点,但一些学者仍建议借鉴财产权的模式构建数据所有权。
3.3.1.2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专属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法定,可保护权利人免受有关无形物的使用,权利人可决定转让权利或授予许可。
无形物需满足标准才能受到保护(如发明的新颖性)。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无形物,需要在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因此知识产权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使用,并对一些保护设定了期限(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部分支持数据所有权的学者将版权作为处理俱乐部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可能方式。还有人认为数据所有权应该有时间限制,但不会限制数据的质量。
3.3.1.3 邻接权
邻接权赋予权利人普遍意义的排他性权利,但对保护的客体没有要求。技术进步使复制作品的成本变低,邻接权应运而生。虽然邻接权是版权法的一部分,但其实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更密切。版权法对权利的限制同样适用于邻接权。
欧洲法律还为数据库投资提供了保护,以确保获取、验证或展示数据库内容的投资收到保护。
一些人认为邻接权会阻止第三方自由活动,他们将数据视为商品式资产,因此,其保护范围不会延伸到第三方对相同或类似数据的独立创建、提取或收集。
3.3.1.4 侵权行为
很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条款在不设立物权的前提下限制特定行为,违反这些限制会面临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与与限制第三方访问和使用数据的技术措施相结合,可以供一种有效的数据控制。有学者建议以这些法律为基础建立数据所有权。基本的侵权条款可以为个人数据的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
3.3.1.5 合同权利
如今,越来越多的合同涉及数据的转让和使用,这些协议通常将数据视为物权。尽管此类条款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但也不会改变协议的有效性,反而提供了关于合同双方意图的明确信息。
由于合同可以实现很多目标,一些学者主张保持现状,并认为这些合同解决方案与有关数据的当事方之间的关系是适当的。
但问题是这不适用于B2C关系:合同双方不在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较弱一方(用户)的境况更糟糕。对此,有观点提出要审查与格式条款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加以修正。
3.3.2 数据所有权的要素
数据所有权的范围不仅可通过借鉴现有法律概念来确定,也是赋予权利人的所有权能减去权利的限制的总和。
3.3.2.1 核心权能和限制
A. 对数据访问的控制
对个人数据的访问取决于数据保护法。这些法律授予有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的知情权,从而至少在理论上赋予了个人对访问其个人数据的控制。
法律对非个人数据或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得的数据集的访问尚无明确规定。这类数据大多价值更高,对市场参与者的吸引力更大。原始数据生产者倾向于保留数据并自行分析,无论这些数据是存储在内部还是云端,第三方通常都被拒绝访问,数据的再利用很难发生。目前,数据市场发育缓慢,数据交换仍十分有限。
欧盟委员会认为,对原始数据的访问以及对机器生成的数据的访问对于数据经济至关重要,并认为应该限制原始生产者对访问的控制。委员会强调改善对机器生成的匿名数据的检索、促进和激励此类数据的共享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锁定效应等目标的重要性。
综上,对数据访问的控制是数据所有权的一个基础权能。但这种控制可以通过现有对数据进行保密和拒绝访问、商业秘密法和针对数据盗窃的刑法行使。那么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数据所有权就值得怀疑。
B. 对数据复制的控制
控制对数据的复制也是数据所有权的基础之一。在数据所有权中,该权利将归属于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以禁止其他人复制数据,并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复制数据。同时,他人也可能在复制权中拥有合法权益。这可以通过对复制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的讨论说明。
瑞士联邦委员会近期在评估在联邦宪法中引入复制权。复制权旨在通过重复使用发掘个人数据的价值,个人享有将个人数据商业化的权利。
复制权重点在于个人数据,而且即使复制了数据,数据控制者也会保留数据。此外,个人根据数据保护法可以向数据控制者提出提供信息的请求,这与复制权的效果基本相同。
在价值链中,特定个体的数据价值较低,且仅在不考虑个人数据保护情况下的大量数据的聚合才可能产生。因此,应该通过合作利益模式来实现数据商业化,而不是引入新的复制权。
数据可携带权是指个人和企业有权利将他们的数据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另一个系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转换成本低,数据携带就可实现,个人则可从其数据的价值中获益。可携带权最早是个竞争法问题,但竞争法仅适用于数据控制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因此,但如果数据可携权仅通过竞争法执行会存在一些问题。
为解决竞争法适用的问题,GDPR引入了数据可携带权。数据可携带性取决于复制数据的能力,是否承认数据所有权并非必要。数据所有权一般不会比规定数据转换条件和后果的监管制度更强大有效。
可携带权还不适用于非个人数据,也不适用于广泛使用的在线服务。因此,值得考虑引入类似于数据可携带权的规定。数据治理必须包括对用户的透明度、管理访问和互操作性,并需要通过刺激创新将不同平台连接在一起。
C. 对使用和完整性的控制
为特定目使用数据是数据所有权的另一基本权能。数据所有权可以单独授予非使用性访问的权利。大数据分析通常以分散的方式进行,在处理数据之前不会将数据复制到中央存储器。因此,数据控制者必须有权控制数据在其范围内使用。
对完整性的控制也是数据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即保证数据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不会被修改或销毁。数据保护法已规定了个人数据的完整性,刑法也有相关条款。
3.3.2.2 其他权能
把数据所有权类比为财产权的作者认为,数据所有者享有(a)
从任何扣留数据的人那里收回数据和(b)保护数据不受任何无理干扰的权利。但即使通过类财产权的方式适用,此类权利并不适合非竞争性的数据。如果可以控制数据的访问、复制、使用和完整性,那么这两项权能的必要性值得怀疑。
3.3.2.3 其他限制
如前所述,控制数据的访问、复制和使用的权利可能需要受到限制。本文还讨论了其他限制。
A. 公共利益访问
关于为公共目的访问数据以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欧盟委员会建议,如果公共机构访问数据符合 "一般公共利益",并能 "极大地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 则应允许其获取数据。
B. 私人使用
有学者认为,数据所有权不应限制私人目的的使用。但私人目的与商业目的难以区分。一方面,个人创建和分享数据是出于私人目的,而存储和提供这些数据的平台则是出于商业目的。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模糊了私人和商业的界限。
C. 科研使用
有学者认为,数据所有权不应禁止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欧盟委员会认同此观点。
D. 时间限制
有学者提议限制数据所有权的期限。对于一些人而言,只有竞争性的商品才值得无限期的保护。
3.3.2.4 公示
大多数绝对权都可识别到权利人。在数字时代,公示制度是建立数据所有权亟待解决的问题。难以查明权利人会导致高昂的搜索费用,进而提高交易成本。虽然有学者主张对权利进行电子注册,但公示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研究。
4.权利实施
如果确立数据所有权,则将面临如何实施权利的问题。除了超出本章探讨范围的以及具有国别性的问题外,都必须处理数据所有权与现有数据保护法如何结合的问题。就此问题有两种立场:(1)数据所有权为数据保护法提供额外保护,或者(2)在某种程度取代数据保护法。此外,本文还提出了一个合同性的解决方案。
4.1 数据所有权“共存”
目前还未就数据所有权对现有数据保护法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主流观点认为,数据保护法进行部分修正后可与数据所有权共存。部分观点认为,数据所有权将加强隐私保护,但不会取而代之。
其他学者倾向于将数据所有权限制在句法层面。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语义不享有何权利。数据所有权范围仅延伸到实际确定的数据权利(即0和1的字符串),数据将作为商品资产受到保护。
本文认为,在不废除现有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实施数据所有权的影响将因数据所有权的范围不同而不同。
就个人数据而言,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与数据保护法提供的保护在语义层面上相重叠。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数据所有者和数据主体可以相互禁止使用数据。复杂的权利状况可能不利于对抗市场失灵。将所有权限制在句法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听起来可行,但由于数据的句法和语义层面的不可分割性,仍然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就非个人数据而言,数据所有权不会与现有的数据保护法相重合。但由于个人和非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要得出二者是否会重合的结论也并不容易。
4.2 数据所有权“取代”
如前文所述,数据所有权将带来权利冲突。因此可以通过取代部分数据保护法的方式实施数据所有权。此种方法可以减少合规成本,提高个人数据的可转移性。然而,数据保护法不仅涉及权属问题,也涵盖数据处理、数据质量及安全标准等数据所有权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数据保护法的存在仍然合理。
由于数据所有权的实现不再受制于数据保护法,这将赋予利益相关者强有力的法律地位。此外,数据所有权不能简单地凌驾于数据所依托的物的所有权之上,需要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平衡。
4.3. 合同替代
有学者认为,合同是促进数据经济的可行方案。然而有关个人数据的义务仍未完善。根据现行数据保护法,数据主体对此类交易的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撤销的。个人数据的交易需要解决同意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的法律原则。但就数据保护法而言,这似乎是不可能的。
5.总结
本文总结了之前关于数据所有权的讨论,并试图通过讨论潜在的数据所有权的理论依据、特征和实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潜在的数据所有权的理论依据问题,本文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狭义上的市场失灵。因此,没有必要通过引入数据所有权激励数据生产或收集。数据所有权会降低交易成本的观点这缺乏实证依据,且交易成本也可能随着新权利的引入而增加。此外,没有必要通过全面引入数据所有权来解决现有的特定问题,全面引入数据所有权会导致一些尚未预见的新问题。因此,所发现的问题应该由特定的法规来解决。
在审视潜在的数据所有权的特征时,大多数因素仍然不明确。学术界刚刚开始思考可能的保护对象以及数据或信息是否应该作为单一资产或作为商品资产来保护。对于权利如何归属给最初权利人的标准也没有达成共识,也无法明确数据所有权的归属标准。本文认为,必须制定关于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规则。
本文观察到,数据所有权并不完全符合现有财产权和侵权责任类别。在研究数据所有权的权利和限制时,控制对数据的访问和对数据的复制被认为是核心权利。此外,对数据的使用和完整性的控制也将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学者要求对该权利进行一般和具体的限制。
数据所有权与现有的数据保护法的关系是实施该权利的核心问题。数据所有权可以取代现有的数据保护法,也可在数据保护法基础上实施。但在如何推进实施方面仍存在分歧。第三种选择是改变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撤销的这一原则。
本文的总结表明,虽然已经有大量关于数据所有权的研究,但数据所有权问题仍是复杂的且未完成的—几乎所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超过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域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权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译:
-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一
- 英国ICO | 《儿童适龄设计准则:在线服务实业准则》全文翻译之二
-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发布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西班牙数据保护局《默认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DPO线下沙龙的实录见: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 第十九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龙纪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专题研讨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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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技术研究综述(一):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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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盟技术主权相关举措的翻译和分析:
-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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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德国和法国推出欧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台计划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盟如何在科技领域能主导下一个十年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关于数字平台监管的建议
- 欧盟“技术主权”进展 | 欧洲共同数据空间治理立法框架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市场法》选译之二:序言和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一:解释性备忘录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二:序言
- 欧盟《数字服务法》选译之三:(实体规则方面的)条文
- 欧盟《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简评
- 欧洲法院: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都可对Facebook提出隐私方面的诉讼
- 欧盟技术主权 | 《电子隐私条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译
- 欧盟技术主权 | “欧盟在全球数据争夺战中的位置”:欧盟副主席采访实录
- 欧盟技术主权 | “技术的地缘政治”:欧盟内部市场委员的演讲
关于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文章包括:
- 以风险治理的思想统筹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
- 中德两国在识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一点比较
-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国《关于改善国家网络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点”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为什么和怎么做
-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 主体责任与综合共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新格局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与GDPR的比较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细节之中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两点理解
- 对《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的实质性修改内容(一)
- 个保法解读之数据可携带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照比较表
-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风险路径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善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灵活实现创新和个人保护的平衡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 条文对比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合规审计:英国ICO的指南(全文翻译)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用户规模的量级
- 新书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列文章:
- 数安条例 | 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数据处理规则的新要求
- 数安条例 | 个人权利方面的新规定
- 数安条例 | 数据安全审查和企业境外上市
- 数安条例 | 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 数安条例 | 数据处理的主体变更:高风险处理之一
- 数安条例 | 单独同意和个性化推荐
- 数安条例 | 因司法执法目的的数据跨境提供
个性化广告系列文章包括:
- 个人信息保护 | 欧盟第29条工作组《关于网络行为广告的2/2010号意见》(全文翻译)
-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 网络行为定向广告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初探
- 美国个信保护立法 | 州层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广告的定义
- 对儿童开展广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风险(DPO社群成员观点)
-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 个性化广告 | 个性化广告与个人信息保护如何平衡的几点思考
- 个性化广告 | 欧盟的自动化程序广告即将迎来由GDPR引发的“震动”
- 个性化广告 | 比利时DPA对IAB欧洲的调查:深度解读
- 个性化广告 | 程序化广告与算法推荐广告的区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分析
业务场景中的数据跨境流动文章如下: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二)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三)
- 构建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框架: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四)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马来西亚拟将我国认定为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地区
- 美国ITIF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研究报告简介
- Chatham House举办Cyber 2017大会,关注中国数据跨境流动
-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 看清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背后的政治和经济
- 敬请关注“闭门会-数据跨境流通”
- “闭门会: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分析” 总结
- 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进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现了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境内运营”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一环》英文版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基本框架的构建
-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从中外比较的角度
- 数据跨境流动 | 澳大利亚政府提出新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欧“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背后的逻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B对欧盟隐私盾协议被判无效的相关问答(全文翻译)
- “清洁网络计划”下的APEC跨境隐私保护(CBPR)体系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DPA即将禁止FACEBOOK的数据跨境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最新判决将显著影响英国与欧洲大陆之间的数据自由流动
- 数据跨境流动 | 爱尔兰高等法院暂时允许Facebook继续个人数据跨大西洋传输
- 数据跨境流动 | 中国公司基于SCCs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策略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决公开向欧盟喊话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EDPS官员敦促美国强化个人救济以达到“实质等同”
- 数据跨境流动 | 美国政府白皮书正式回应欧盟Schrems II判决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的指南终于问世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提出“评估目的国法律环境”的指南(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微软率先提出对欧盟数据的专属“保护措施”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和EDPS通过了关于新的SCCs的联合意见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专论)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新版标准合同条款(最终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欧盟关于欧盟境内的控制者和处理者间标准合同条款(全文翻译 )
- 数据跨境流动 | EDPB关于标准合同条款之外的“补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译)
- 数据跨境流动 | 两张图解读EDBP“数据跨境转移补充措施的最终建议”
- 数据跨境流动 | 推进“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中国方案(英文本)
- 数据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国路径
- 欧盟关于域外适用和数据跨境流动条款适用问题的指南(全文翻译)
- 土耳其和欧盟关于医疗器械数据跨境传输的行政协定
《数据安全法》的相关文章包括: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立法思路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数据分级分类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中国版的封阻法令
- 对《数据安全法》的理解和认识 | 重要数据如何保护
- 评《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之得与失
- 从立法价值取向出发理解《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
- 欧盟《数据法》构思B2G数据强制共享与我国“重要数据”:公共属性
- 行业梳理 | 征信业的十个增强式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行业梳理 | 工信领域数据安全中的分类分级
- 重要数据 | 级别概念 vs 类别概念
- 重要数据 | 国家安全视野中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 重要数据 | 从概述到具体字段:keystone原则
- 重要数据 | 数据分类和分级概念解析
关于数据执法跨境调取的相关文章:
- 微软起诉美国司法部:封口令违法!
- 网络主权的胜利?再评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
- 微软与FBI关于域外数据索取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 美国Cloud Act法案到底说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过!
- 修改版的Cloud Act终成为法律
- 欧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清晰明确数据主权战略
-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微软和德国电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术提供商” | 苹果和云上贵州合作模式
- 欧洲将立法允许执法跨境直接调取数据
- 数据跨境流动 | “法律战”漩涡中的执法跨境调取数据:以美欧中为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跨境数据调取 | 针对中资银行的数据调取行为概览
- 跨境数据调取 | 中美欧的模式冲突(耶鲁大学翻译版)
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网络、数据安全的文章如下: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对赴美上市公司披露义务的指导意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时任美国SEC的领导层对上市公司网络安全披露的观点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强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权力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域外调取信息的权力和实践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网络安全事项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全文翻译)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非财务报告要求的概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SEC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PCAOB落实《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规则草案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政客推动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执行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美国法下获取我国赴美上市企业数据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SEC主席对中国监管措施的最新表态
- 赴美上市与网络、数据安全 | 英国ICO处理SEC的数据调取要求
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一:英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care.data之殇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核心基础
- 健康医疗大数据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共享、开放、利用
- 英美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现状和合规研究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计划与第三方共享病人记录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的“隐私政策”
- 健康医疗数据 | NHS数据共享计划所引发的公众担忧
- 健康医疗数据 | EU健康数据空间立法倡议的初始影响评估
关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监管,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评估AI的安全性和数据最小化?
- 英国ICO人工智能指导 | 数据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译)
- 《英国ICO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指引》选译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个人权利?
- 人工智能 vs. 个人信息保护之“个人同意”
- 《以伦理为基础的设计: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统以人类福祉为先的愿景(第一版)》
- AI监管 | EDPB和EDPS对欧盟AI条例的联合意见书(全文翻译)
- AI监管 | 对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的详细分析
- AI监管 | 欧盟《AI统一规则条例(提案)》(全文翻译)
- AI监管 | 意大利因骑手算法歧视问题对两个食物配送公司处于高额罚款
- AI监管 | 用户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场景的合规要点初探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耦合和差异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条文背后的技术逻辑“想象”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分类分级管理
- 我国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 | 合规的基础性工作:技术说明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自动化决策监管初探:基于与GDPR的比较
数字贸易协定系列文章:
- TPP对跨境金融数据“另眼相看”?
- 数字贸易协定 | 欧盟GDPR与WTO的必要性测试
- 数字贸易协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条款”的援引实践
- 数字贸易协定 | 贸易谈判中的中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概览
- 数字贸易协定 | DEPA和CPTPP给国内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管控预留的“自由度”
- 数字贸易协定 | G7贸易部长的数字贸易原则(全文翻译)
- 数字贸易协定 | 数据竞争的美欧战略立场及中国因应
- 数字贸易协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图
关于中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审查机制,本公号发布过以下文章: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二):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三):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四):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利刃出鞘
-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吹响了向网络安全强国迈进的号角
- 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走向前台
- 网络安全审查的中欧比较:以5G为例
- 网络安全审查 |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逻辑和要旨:以5G安全为例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针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和“联网应用”安全审查的两个行政令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智库学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审查 | 美国商务部确保ICTS供应链安全实施规则(全文翻译)
- 与时俱进 筑牢国家安全的审查防线: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数据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隐私政策不合规,西班牙对Facebook开出巨额罚单
-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层次影响 及中美欧三地监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
-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
- 案件摘要: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裁决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
-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
-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
-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亿欧元罚款决定:合法利益事项
- “脸书文件” | 爆料人的美国会听证会开场白、欧盟“数字服务法”推动人的表态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罚2.25亿欧元一案核心事实与争点述评
- 重大案件 | CNIL对脸书、谷歌的Cookies实践的处罚:官方公告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