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犯罪与电子取证:信息内容相关犯罪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深刻地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以及传播结构。在以往的信息传播结构中,社会公众只是充当信息的接收体,而不是信息的创造者。而互联网的普及使社会公众也成了社会信息的发生体,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创造者。用户可以成为信息源,自己创造相关的信息内容并使其传播于网络。“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的草根化、个性化、反主流化也使其成为社会‘亚文化’的主要制造平台和展示平台。”因此,多样化的信息创造体也就直接导致了信息内容的多样化,使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负面信息。一方面,互联网极大地便利了人们对于生活、经济、政治等各类信息的接收、传递,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互联网也滋生了大量的负面信息,并且为其提供了更快的传播速度、更广的传播范围。例如,网络中大量存在的欺诈信息、色情信息、赌博信息、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信息、黑客攻击信息等,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管制,一经散播便会迅速传递到各个地区、各个个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1. 信息内容相关犯罪及其特点
滥用信息的行为指的是非法利用信息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危害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而制作、传播、使用各种信息工具程序、软件、工具的行为。互联网中常见滥用信息的行为是网络色情行为、网络诈骗行为、网络赌博行为、制作各种黑客工具行为以及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滥用信息的犯罪行为是对信息内容安全最严重的破坏。并且,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其行为方式与传统犯罪不同,新型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呈现出综合化犯罪和全球化犯罪两大特点。
(1)多种信息交叉融合,复杂化、综合化的犯罪
根据信息的表现形式,危害信息内容安全的信息种类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根据信息的性质,可以将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分为欺诈信息、色情信息、赌博信息、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信息、黑客攻击信息等方面的犯罪。在以往犯罪中涉及的信息种类都是较为单一的,可能就是单一的文字、图片或视频;涉及的信息性质也较为单一,可能就是单一的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或者诈骗信息。
随着技术的进步,各种信息种类的制作、传播、接收都变得极为简单、容易、快捷,为犯罪行为人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且,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具有技术性。这使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中出现了表现形式多样的信息类型的融合,以及多种性质的信息类型的融合。多种信息的交叉融合不仅使犯罪变得复杂化,也使犯罪变得综合化。因此,对相应犯罪行为的侦查和定性比以往更加复杂和困难。
(2)日益产业化、集团化、全球化的犯罪
目前,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从单一的个人犯罪发展成群体性、有组织的犯罪,甚至出现了专门的犯罪集团,将整个犯罪链条产业化。这不但使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更加隐蔽化,难以及时发现;还使犯罪手法更加高明,增加了侦查难度。而且,网络作为各种信息发布、传播的媒介,其覆盖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例如,2014年12月,中国警方破获的“翡翠国际投资公司”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成立公司,进行有组织的网络诈骗。其将服务器放在一个国家,而其本人则在另一个国家通过邮件指挥其犯罪组织的成员进行相应的非法活动,形成了一个庞大而有序的、有组织架构的、严密的产业化诈骗链条,诈骗金额高达数亿元。
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的危害结果会迅速地蔓延至全世界,他国的相应犯罪行为也可能会危害我国的信息内容安全。跨境的国际性使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给各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分配带来了难题。总而言之,与信息内容相关的信息犯罪由于犯罪风险小、收益大,而越来越形成产业化、集团化的犯罪形式,其危害更是凸显了全球性的特征。
2. 信息内容相关犯罪类型
关于危害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信息类型的划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有害信息种类较为详细的界定。而欧盟则是根据所保护法律利益的不同,将互联网中的不良信息分为以下几类:(一)关于网络安全的保障,如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政治煽动、恐怖主义等;(二)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的保障,如滥用暴力与色情;(三)关于个人尊严的保护,如挑动民族对立情绪、种族歧视;(四)关于经济的安全性、可靠性保障,如商业欺诈行为,非法伪造、盗用信用卡;(五)关于信息安全性、可靠性的保障,如黑客行为;(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如非法窃取他人数据信息,不正当个人信息的利用;(七)关于名誉、信用的保护,如破坏他人的声誉诽谤、侮辱他人,在广告中非法贬低同类其他产品;(八)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未经授权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产品。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所述信息的犯罪行为是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最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快速发现这些犯罪行为,并且依法进行有效惩治是保障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重中之重。
根据以上对网络有害信息的分类,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可将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分成以下几类。(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例如,利用互联网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信息的行为;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侮辱信息的行为都是此类犯罪。(2)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属于此类犯罪。(3)侵害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犯罪。利用网络散布毁损个人名誉信息;网络诈骗、赌博;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属于此类犯罪。虽然这些行为与传统犯罪行为的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涉及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大多数是传统的犯罪行为,仍然以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