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价值相关犯罪特点与类型

VSole2021-10-08 04:41:33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生活全面信息化,进而导致存储、传播于网络的信息涵盖政治、军事、商业以及个人信息等。有些信息的价值在于其关联了某些重要的利益,甚至是刑法保护的具体法益。例如,有些信息承载的是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为人不当地获取或利用这些信息,其行为便构成犯罪。

1. 信息价值相关犯罪及其特点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环境中,一切均以数据与代码形式存在。这些数据与代码包含或代表了一定的信息。信息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中的各种需要。有些信息内容,还具有一定的专有性,权利人对其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不同软件均能完成一定的工作,满足不同人的某些需要。软件代表了一定的信息,信息是具有价值的。当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如果软件产品遭受破坏,信息价值将被破坏。如果软件产品被非法复制,企业对软件产品的专有权将被破坏。这两种行为实质都是对信息价值的破坏。信息价值安全与基础设施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内容安全、运营管理安全共同构成我国信息安全的完整体系。为了保护信息价值免受破坏,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扩大化

根据信息的专有性、独创性、新颖性不同,可以将针对信息价值的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信息数据方面犯罪,如破坏计算机数据犯罪;一类是信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如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也就是说,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知识产权信息等。然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海量、类型多样、增长快速且内容真实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从中找出可以帮助决策的隐藏模式、未知的相关关系以及其他有用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将大量不同性质的数据信息整合在一起,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数据、利用信息数据的方式。对一些没有直接体现具体利益的信息进行大量收集并分析,可以得到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以商业秘密为例,如果某独特的配方是一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要获知该配方的具体内容是不容易的。不过,如果广泛地收集关于该公司的原料购买情况、使用情况、库存情况等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是可以获知该配方的具体构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其行为的作用对象是原料购买信息、原料使用信息、原料库存信息等,但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因此,日常的、零散的、不直接体现重要法益信息的数据信息也可能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

(2)危害后果多重化

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其危害后果多重化是指对一些信息的收集、利用,其侵害不是单一地关于国家利益、商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而是可能同时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如上所述,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海量、类型多样、增长快速且内容真实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从中找出可以帮助决策的隐藏模式、未知的相关关系以及其他有用信息。利用网络对信息的汇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实现大数据应用,这样,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的危害后果便直接体现在现实层面。例如,对一国国民数据信息的广泛收集,其不但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也会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的危害后果多重化不但使案件的定性变得更加复杂,也使案件管辖以及侦查活动更加复杂。

(3)犯罪形式集团化、产业化

在针对信息价值的犯罪呈高发态势的同时,其犯罪形式也不断地体现出集团化和产业化的特征。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的集团化主要体现为犯罪分子不是单兵作战,而是以犯罪集团的形式进行共同犯罪。犯罪组织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彼此协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以针对个人信息的信息犯罪为例,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组织通常是以公司的形式,形成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收集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售卖。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的产业化主要体现为整个犯罪过程形成产业链的形式,有上游犯罪也有下游犯罪。例如,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犯罪中,存在专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售卖的犯罪团伙,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犯罪;同时存在购买、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针对信息价值的犯罪,其犯罪形式呈现出的集团化和产业化特征,导致该类犯罪更加复杂且隐蔽,既不利于及时发现犯罪行为的存在,也给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2. 信息价值相关犯罪类型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信息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每种信息背后连接、体现的现实利益,可以将信息分成以下几类:1)国家层面的信息,即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2)社会层面的信息,即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信息;3)个人层面的信息,即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根据信息的价值属性,则可以将信息分成:1)秘密信息,即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财产信息,即与经济利益密切联系的信息;3)人身信息,即与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密切联系的信息。由此,可以将与信息价值相关的信息犯罪分成针对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针对财产信息的信息犯罪和针对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三大类。

(1)针对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

针对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实施侵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性的行为,主要是指非法获取秘密信息、泄露秘密信息、传播秘密信息或者使用秘密信息的行为。故而可以将针对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分为:非法获取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泄露和传播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以及非法使用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非法获取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也无正当理由获取权利人秘密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取秘密信息的行为包括盗窃行为、胁迫行为、利诱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和传播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行为即非法披露秘密信息的行为,是指信息的知情人将其知悉或者占有的秘密信息告知特定人员或者向社会上的普通公众公开的行为。非法披露秘密信息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知悉该秘密信息的人,也包括非法获知该秘密信息的人。非法使用秘密信息的信息犯罪行为是指对具有使用价值的秘密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的行为。

(2)针对财产信息的信息犯罪

针对财产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实施侵害直接连接、体现的财产权益信息的行为。在网络时代,很多财产以信息化的形式存在,形成信息财产。隐藏在这类信息背后的是该信息的财产属性,其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利益。因此,对这类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也是在保护现实的财产。也就是说,刑法保护信息形式的财产不但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完全的必要性。

(3)针对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

针对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是指信息涉及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个人数据的信息化催生了针对人身信息的信息犯罪。因而,对个人人身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也是对现实的个人人身利益的保护。侵害公民个人人身信息的犯罪行为主要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人身信息的行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人身信息的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人身信息的行为是指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的人身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人身信息是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人身信息售卖给第三人以获取相应的对价或者无偿告知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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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ole
网络安全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