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权基石

VSole2021-12-16 13:49:37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讲话中将“尊重网络主权”列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之首,并且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主权平等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既是中国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一项核心主张,也在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自 2019 年以来,先后发布的《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成果文件 1.0 版、2.0 版和 3.0 版,对网络主权的含义、体现、基本原则、实践进程和未来发展进行梳理总结,对推动国际社会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就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达成更多共识,具有积极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尊重和维护各国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合作开展网络空间治理,才能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

网络空间不是脱离主权国家的“法外之地”

网络主权问题,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一问题的走向,不仅直接关涉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地位和作用,也与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密切关联,因而在国内外都受到很大关注。

回顾网络空间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倡导网络空间“自由放任”和“去主权化”的观念曾经盛行一时。美国网络活动家约翰·巴洛在 1996 年发表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就是鲜明代表。不仅如此,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也大力推行“互联网自由”战略,公开主张网络空间是一个类似外层空间和公海、不受主权国家管辖的“全球公域”。

不过,约翰·巴洛以网民代言人姿态向世界各国政府声称的“你们在我们居住的地方没有主权……网络空间不存在于你们的边境之内”,已被证明是网络空间发展进程中的一种乌托邦式理想。相关国家反对国家主权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政策和实践,则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利用“互联网自由”和人权对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管理政策进行施压、削弱他国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意图——那些积极倡导网络主权的国家,往往被扣上“分割全球互联网”“威胁跨境数据流动”“侵犯网络人权”等帽子。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普及而带来的安全威胁不断涌现,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以来,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种措施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和管理,网络空间“去主权”的神话早已被打破。成果文件 3.0 版在“网络主权的实践进程”部分,回顾了重要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确认,归纳了相关国家在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文件中对网络主权问题的正面宣示,对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措施行使网络主权的实践活动进行了梳理,从而有力地表明:网络空间不应当也不可能是脱离主权国家的“法外之地”,“主权的回归”顺应了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需要,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网络主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成果文件 3.0 版也明确提出:“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网络空间,主权都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权利维度来说,各国依据网络主权有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从义务维度来说,各国在享有网络主权所衍生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则,切实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确认网络主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全面准确地认识网络主权、澄清与之相关的各种误解乃至曲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一些对网络主权的“妖魔化”叙事中,网络主权往往被描述为一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因而与网络空间“全球一网、互联互通”的特点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事实上,网络主权固然首先意在保障主权国家在国际网络事务中的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防卫权等国际法所认可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必然会受到相关义务的限制。以成果文件 3.0版所阐述的审慎预防义务和保障义务为例,前者要求各国不得蓄意允许其领土,或在政府控制下的领土或网络设施、网络数据和信息,被用于实施损害他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网络活动,后者则是指各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相关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义务在保障网络空间秩序、安全和发展的同时,促进网络空间开放与自由。基于权利义务的统一性看待和行使网络主权,就不会导致网络空间的分裂化和碎片化。

网络主权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本身就对保障各国特别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内在的脆弱性也不断凸显,每一个国家都由于对网络的依赖而陷入所谓的“玻璃房困境”(glass housedilemma)——所有国家都发现自己居住在“玻璃房”内,各自手持可以砸碎其他国家“玻璃房”的石头,但同时也担心自己的“玻璃房”被其他国家砸碎。在此情况下,无论是选择“丛林法则”、肆意放纵向其他国家扔石头的冲动,还是凭借一己霸权,在片面限制别国的同时使本国扔石头的自由不受限制,这不仅危及他国,也很可能会使本国的“玻璃房”陷入崩塌,这将是不可持续的。成果文件 3.0 版提出的不侵犯他国和不干涉他国内政义务,恰恰就是要求各国选择相互合作、共同接受“互不扔石头”规则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系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与发展。

网络主权的行使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主权本质上是历史久远的国家主权原则“嫁接”到虚拟网络空间的产物。传统的国家主权是以国家对现实世界特定领土的控制为基础形成的,适用网络主权的网络空间则与现实世界既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差异。“老树发新枝”,网络主权这一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必然蕴含无穷的生命力,也伴随各种新问题。

例如,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与差异,决定了网络主权实际上是穿梭于现实与虚拟之间,“实中有虚、虚中有实”。相应地,国家对网络空间的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和信息、活动主体等不同要素行使主权的方式和程度必然会有所差异。而且,网络空间的内涵和外延仍然在快速延伸和拓展,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行使需要不断适应各种复杂的新情况新变化。正如成果文件 3.0 版所指出的,亟需基于网络主权建立更具包容性的国际协作框架,以便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衡各国主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各方享受数字时代的发展红利,进而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与发展。

网络主权的新颖性、复杂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实践必然会长期存在多样性。习近平主席强调:“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成果文件 3.0 版所总结的不同国家在倡导和践行网络主权、探索互联网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保护本国网络免受干扰和破坏以及保障本国公民在网络空间权益等方面的代表性实践,有力地印证了习近平主席的这一论断。这也表明,网络主权的核心和真谛在于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开放包容。

必须明确的是,对网络主权的倡导和相关实践的多样性,绝不意味着各国在网络空间各行其是、以邻为壑。近年来,一些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相关实践存在推行长臂管辖、奉行单边主义、构建贸易壁垒等倾向,这往往会损害他国的正当权益、引发国家之间的争议。网络霸权和将本国利益凌驾于他国利益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上的网络霸凌行为更是与网络主权原则格格不入。如何在平衡各国主权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切实尊重所有国家的网络主权,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稳定,是国际社会必须加以回应的一个重大课题。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的当代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网络主权是网络空间建章立制和有效治理不可或缺的基石。无论在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尊重网络主权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正是各国在网络空间“兼相爱”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各国在网络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正视各国国情的差异性和实践中的多样性,才能有效维护和准确行使网络主权,筑牢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权基石,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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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ole
网络安全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