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

VSole2021-12-08 18:21:48

为更好地宣传、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人民出版社近日出版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葛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莹、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编审任彦担任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释义》一书。

该书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逐章、逐节梳理,通过“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参考条文”“参考案例”五个板块逐条解读各条法律的精神和内涵。一是准确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各项制度。二是对各章节的主要规定进行提纲挈领的梳理,对各条文进行系统解释,特别是注重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条文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全面系统地揭示全部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三是严格按照法解释学原理和方法撰写法律条文释义,除了遵循一整套学术规范之外,还力图介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前沿理论和相关材料,为相关研究者和从事数据合规工作的律师、法务人员提供比较法资料和相关指引。四是在多数条文释义后面附加了相关的案例和事例,便于读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司法有较强实感。

前     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为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共计8章74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在个人 宪法权利 和人格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为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以服务于国家的 治理和数 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供给, 为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包括个人信息的跨境提 供,提供规范准绳。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并引领互联网法治潮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来,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好评,有些国家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时也参考或者关注到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创新规定。

本人作为长期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者,近20年来在这一领域出版了一系列著作和译著,发表多篇论文,特别是出版过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与葛鑫合著),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和理论研究贡献了微薄之力。近三年来,本人有机会参加《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对诸多条文的形成和完善提出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得到有关领导和立法部门的重视,有些最终成为法律条文(如第58条)。我十分感激身处这样一个时代——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并深刻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强化互联网法治的时代——让我有机会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和所研的成果贡献给社会。

我邀请我国网络信息和数据法治领域部分优秀青年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与本书的写作,希望为读者提供一本学习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高端参考读物。追求准确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的统一是写作本书的主要目标:(1)本书的写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力争准确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各项制度。(2)对各章的主要规定进行提纲挈领的梳理,对各条文进行系统解释,特别是注重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条文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全面系统地揭示全部条文的立法原意和精神。(3)作为一本严格按照法解释学原理和方法撰写的法律条文释义著作,除了遵循一整套学术规范之外,本书还力图介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前沿理论和相关知识,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者和从事数据合规工作的律师、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比较法资料和相关指引。(4)为了便于读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司法有一定实感,本书在多数条文释义后面附加了相关的案例和事例,有些是国内的,有些则是国外或者境外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面临以下主要问题:第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地方。第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前,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以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方式收集、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还会对其进行后续处理。第三,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第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较为复杂,其中既有集中进行统筹协调的监管机构,也有分散于国务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中的监管机构,“九龙治水”或者多个部门都不作为的情形有可能发生。第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关注热情,但是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难以行使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1)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和标准;(2)出台存量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政策;(3)适时开展严格的集中执法活动;(4)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强化国家网信办的统筹、协调职能;(5)全方位推进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本框架和体系,在这个框架和体系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担任“主攻手”的重任。我们衷心希望,通过这些法律以及配套规定的实施,个人信息信息处理活动得到有效规范,个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得到保护,个人信息得到合理利用,在国家治理和数字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与信息法中心主任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

2021年10月25日

作者简介

1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 曹权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3 昌雨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4 魏艳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5 彭肃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6 洪延青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7 葛 鑫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

8 任  彦 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编审

9 许  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10 孙 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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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21年8月20日颁发,到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应相关的解读、宣传的材料已经很多了,一起聊安全因为学习相关内容,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容进行了部分的汇总,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报告及白皮书等相关内容,后续也将次此内容作为个人信息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汇总入口,对应有新的材料将会直接加入,有需要的人及
日前,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工信部、网信办、银保监等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对应的法规、条例,以细化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内容。伴随着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刚在一个软件上浏览健身教程,打开另一个软件就收到健身器材广告;进小区被物业强制要求录入人脸信息,不然无法通过门禁;到医院看完病,就接到医疗保险的“精准营销”电话……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受到大家关注。
除此外,已产生的数据还在加速自身繁殖。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是人类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则。技术追求前沿,法律针对已经存在的事实作出回应。更有意义的是,通过提供了具有弹性的权利边界,《个人信息保护法》令法律权利能够伴随着场景的变化产生具体化的新权利,令权利的增长跟上技术的增长。为此,每一个个人都应掌握为自身信息权利进行斗争的工具,这些工具中最有效的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
当前不少机构正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进行研究,对现有的系统设置和业务模式进行调整。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尽管很多新闻报道都是从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的角度进行舆论宣传,例如新法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做出要求。但是,如果专业评价这部立法的特征,那就是比较平衡、稳妥地构建了个人信息安全与发展平衡的制度框架。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此,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法律“安全锁”。
个人信息安全案件多发频发表明,重点行业、领域内部个人信息管理存在漏洞,监管机制缺位。更重要的是,需持续完善行业规章制度,堵住漏洞,切断行业“内鬼”牟利源头,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斩断黑灰产业链。
5月31日,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多家社会组织和光明网举办了《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周年线上座谈会并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通识》。近期,协会邀请《个人信息保护通识》作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官方的处罚通报反映出个别党政机关领导,法治意识淡薄,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首先,应当尽快梳理自身数据资产和出境数据规模,识别是否具备《办法》适用情形。再者,应当按照《办法》附件与境外接收方签署标准合同,并将标准合同与影响评估报告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VSole
网络安全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