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公务员因微信办公泄密被处分!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案例1:
2018年12月,某市发改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程某,在办公期间擅自将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中有关会议纪要的内容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发送到“业务通联”微信群中,群内成员闫某、张某、杨某分别将手机照片转发至同事、同学微信群内,短时间内在该市范围内大幅扩散,对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干扰。事件发生后,纪检部门、市发改局对程某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通报,闫某、张某、杨某所属单位也分别对三人进行提醒谈话。
案例2:
2017年11月,某镇信访办副主任林某,从县政府办公室领取该县《维稳专班人员名录及工作分解表》(该文件首页标注“内部,注意保存”等字样),返回单位后将该文件放置于本人办公桌,恰逢有大量人员集中来访,遂与其他同事一起在大厅维持信访秩序。期间,信访人员唐某窜入林某办公室并发现桌上的文件,便使用手机拍摄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立即发布于信访人员微信群。经过多次转发,文件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县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干扰了地区信访维稳工作。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责令镇党委、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镇政府给予林某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3:
违规使用微信处理涉密会议会务。2017年9月,为做好会务工作,某涉密会议服务人员展某,将其负责的会务信息编辑后,发送到由8名会议服务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中,被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予以补救处置,未发现造成泄密后果。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展某进行严厉批评,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保密提示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对措施 1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应对措施 2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应对措施 3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应对措施 4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密信息,提醒各位公职人员,微信群里,有些问题同样要注意!如: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等。(以上内容由廊坊市安次区国家保密局整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