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脸识别” 为盗刷者戴上“紧箍咒”

安全侠2021-07-27 03:38:29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已应用到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滥用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也引发普遍关注和担忧。杭州市民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多地发生的“刷脸进小区”争议,备受关注;尤其是今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多家知名品牌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以此对客户分类,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更是将公众的关注推向高潮。人脸识别技术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规范。

包括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有规定,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不少规范。但民法典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层级相对较低,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从现实看,对人脸识别的规范有待加强。用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恣意而为者戴上“紧箍咒”,为公民维权撑腰,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恰逢其时。

从内容看,《规定》很“解渴”,公众之前在一些新闻事件中的疑问,在《规定》中均可找到答案。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可见,此类商家行为已构成侵权。

再比如,进出小区物业强制刷脸到底行不行?《规定》第十条给出了答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答案是:物业强制刷脸,不行!

《规定》还有不少其他亮点,之前,由于侵权情形不明确,部分受害人对于对方是否侵权、起诉能否得到司法支持缺乏明确判断,因此放弃通过诉讼讨还公道,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侵权行为的继续。如今,《规定》明确了侵权的具体情形,只要对方侵权,受害人就会得到法律保护,让其维权更有底气;而对侵权者来说,败诉、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实风险,会让其收敛不当行为,避免在侵权的路上越走越远。《规定》对于人脸识别的规范作用,将在司法过程中逐步显现。

法律人脸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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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在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行为等方面具有广泛应用,但同时使用该技术也存在着风险,包括侵犯隐私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技术被商业组织或政府部门滥用, 因技术不成熟而导致歧视、偏见等问题。基于对上述风险的担忧,目前美国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采取谨慎态度,在相关规则尚未出台前,限制政府部门对该技术的使用。在联邦和州立法层面,已经有规制人脸识别技术的立法尝试。这些尝试对我国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是很好的
人脸信息敏感度高,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全球范围内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相关案例层出不穷。欧盟制定统一法案实施强监管路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陆续出台为人脸数据的安全流通和信息保护保驾护航。此外,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范围覆盖基础技术、信息保护和行业应用。
2020 年 1 月,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草案拟禁止未来 3 至 5 年在公共场所使用 人脸识别技术, 在同年 2 月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最终删除了这一禁令。究其原因, 欧盟拟推出 该禁令是因为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的特殊性对欧盟所倡导的用户基本权利构成了挑战;欧洲因 其历史记忆, 对人脸识别技术可能产生的歧视等风险更为敏感;现有的法律及技术都无法提 供良好的解决方案。欧盟最终删除了这一禁令, 则是因为技
刷脸支付、刷脸打卡、刷脸门禁……近年来,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的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因此产生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人脸识别技术在数字化时代被广泛运用。由于人脸识别信息包含可识别的工具属性和权利上的个人、公共双重属性,人脸识别信息存在被泄露、不当使用的潜在风险。这不但对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威胁,而且将破坏社会秩序。通过分析发现,人脸识别信息的运用涉及不同场景、多元主体利益,存在不同强度的风险,而运用场景化分析框架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针对性预防和规制。因此,有必要以信息处理目的、主体、方式、场合 4 要素确定价值位阶标
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能否要求顾客强制刷脸的讨论,到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突破人脸识别系统窃取支付宝内余额的刑事第一案,人脸识别的风险已困扰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智能技术的超前性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存在天然鸿沟,带来法律适用难题。同时,理论与实践过分期待刑法功能,催生刑法适用扩张化,使人脸识别的发展空间日益逼仄。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强调当实体组织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依法取得书面同意。《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同样做出严格约束,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人脸识别”也称为面部识别,是一种旨在识别图像或视频中人的方法,被称为“21 世纪十大人类生活”的革命性技术。一方面,大家都在关注“人脸识别”底层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人脸识别技术逐渐被大规模推广和使用,对其产生的风险也更为敏感,亟需建立一种技术实用性与公民隐私之间的平衡。本专题从法律规则、适用边界、技术研究、风险考察等方面,研究探讨人脸识别的技术发展及应用规则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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