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之元规则

文/张延来

(一)“元规则”概念的提出

“元规则”的概念是笔者在本研究报告中第一次提出。简言之,元规则特指元宇宙中用于调整期间各方关系的且被现行法律认可的自治性规则。该规则的执行主要依赖元宇宙自身的经济逻辑和自治能力,部分需要外部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元宇宙从其表现形态和技术特点来看,可以视作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架构于区块链之上的虚拟社会,其间发生的行为和社交关系与现实社会有联系亦有区别,其中所涉及到的虚拟身份、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特殊问题都不是完全靠现实世界的立法能够完全覆盖的,特别是在“观念经济学”等特殊经济原理的驱动下,更加需要构建出一套与元宇宙匹配的自治规则,用更有针对性、更灵活、更细颗粒度和更具执行效率的规则来弥补现实法律的滞后和不足。

2021年5月18日,韩国政府发起了“元宇宙联盟”(Metaverse Alliance) ,该联盟目前已经包括 200 多家公司和机构,其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国家级VR和AR 的增强现实平台,清理虚拟环境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可见,在虚拟世界中开辟新大陆,首要的就是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秩序和规则,并且这套规则需要能够跟现有的法律规则互相衔接,同时也伴随着对现有法律中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的规定的清理。

(二)“元规则”的特点

1、自治性

电子商务流行之后,业内曾提出“网规”来指代网络上各种自治性的规则,典型的例如平台规则。元规则与此类似,其首要的特点就在于制定和适用上的自治性。自治是指元规则的制定脱离了权威机构的主导,而是由参与元宇宙的主体自发参与制定,并且制定出来的规则用于自我约束和规范;共治则体现了元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的体现在各方协同一致,并非完全由平台方主导,毕竟这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人在元宇宙中建立自己的专属“领地”,甚至重建自己的身份,如果平台方强势主导某一种规则,可能导致的是用户不愿意参与元宇宙的建设,而且在元宇宙后续的开放过程中,随着不断与其他元宇宙平台连接,规则层面也需要求寻求更多的妥协和一致。

以元宇宙第一股 Roblox 为例,其允许用户自行开发出游戏场景,目前已有上千款不同的游戏场景,有很多开发出的场景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开发者可以自行制定其中适用的规则,所有参与其中的玩家都要照规则执行,这些场景中单独制定的规则共同组成了元规则。Roblox 的联合创始人 Neil Rimer 提出:元宇宙的能量来自用户,而不是公司。任何单独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建立“元宇宙”的,而是要依靠来自各方的集合力量。

需要说明的是,早期元宇宙的规则恐怕仍然是以元宇宙平台作为主导来制定的,这是由于平台在技术支持(智能合约体系构建)、平台生态治理、规则执行力等方面有着足够的能力和意愿,并且规则的制定也能够反哺平台在元宇宙经济中的话语权。

据媒体(青亭网)报道,Facebook 将拿出 5000 万美元成立 XR 计划和研究基金,用于元宇宙生态规则的探索和研究,就元宇宙存在的风险展开论述,包括:经济(数字经济,虚拟货币)、隐私、安全与诚信问题、公平和包容问题。基金将与首尔国立大学、香港大学在虚拟场景的安全、道德层面展开研究;与新加坡国立大学 TRAIL 中心就其它隐私数据相关展开合作;与霍华德大学进行虚拟场景道德和数字经济机会等研究。

2、自适应性

元规则与元宇宙的种种特殊性质相适应,元宇宙脱胎于现实世界但自成体系,有其自身的各种特殊属性,从而导致元规则与实体社会中的规则也将存在较大差异。

例如,虚拟财产方面的元规则,可能就要结合“观念经济学”的特点,制定出一整套区别于实体财产的规则,包括财产权益的自定义规则、定价规则等等。例如某用户在元宇宙中创作出一个 NFT 数字资产(可能是一个宠物或者是数字艺术品),这个资产在投入流转之前必须将其所包含的权益界定清楚,也就是确权,这时候如何确保这项财产由该用户享有以及享有的权益包括哪些内容,这就需要通过元规则将其创设标准、类型、权限范围及权益预先设定清楚(目前我们看到的一些大型拍卖行所拍卖的 NFT 数字资产都没有讲清楚到底卖的标的是什么);包括在投入流转后,可以进行流转的权益包含哪些内容,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创作者自主定价还是平台控价)等。

这些虚拟财产权益的范围恐怕并不像是现实财产权那样通过法律界定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就能够完全涵盖的,典型的例如某个艺术家发行了1张数字作品的 nft 给某个用户,并同时允许其他用户使用这张数字作品,看上去取得 nft 作品的用户跟其他用户并没有本质区别,那么前者到底获得了什么,是一样附加了艺术家以 nft 形式“签名”的作品还是其他,这些都需要通过元规则界定清楚,否则这些虚拟财产在后续的流转过程中将极易产生纠纷。

上述所有问题所依赖的元规则,都不是完全整齐划一的,不想现实世界中的法律一视同仁,元规则需要具有极大的自定义能力,也就是针对不同的特殊场景制定出不同的规则,某一项虚拟财产在生成之初,就可以允许用户自己定义该项财产的权益范围。

3、自执行力

元宇宙在很大程度上是构建在区块链基础设施之上的,其中的大量行为也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履行,也就是说行为的智能合约化是元宇宙生活的常态,既然如此,违规行为的处罚自然也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也就是提前预设好违规的行为触发点,然后算法自动执行处罚,不需要人工介入,这是元规则不同于其他规则的又一大特征。

实际上,当前大型的电商平台基本上都有节点处罚规则,例如淘宝的扣分节点处罚,达到一定的分值后处罚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商品屏蔽、店铺屏蔽等),只不过这个过程通常是半人工半自动完成的,这种节点处罚规则完全有通过智能合约编程的可能性,例如某人在元宇宙中抄袭他人作品,系统接到投诉后可以自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类似于微信公众号的“原创”功能),如果判断存在,则自动执行对该作品的禁止发布、对该用户的扣分(或其他权益扣减),整个过程不需要人工介入。再比如,交易后的退款退货,也完全可以借助智能合约约定符合条件的情形,一旦退货完成(物流系统显示签收)则自动执行退款,实际上在某些大型电商平台的极速退款通道已经做到了类似的效果。

元宇宙由于有更多的人参与,并且用户可以在其中开创自宇宙,因此对于规则搭建的需求远高于一般的平台,所以通过智能合约的方式部署元规则,无论是建立成本、执行成本还是执行效果都更加优于现有的人工规则模式。

(三)“元规则”架构

1、虚拟身份规则(ID 账号规则、虚拟形象保护规则、虚拟身份继承规则、虚拟社交规则)

元宇宙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虚拟世界中的另一个或者多个虚拟身份,这个身份与当前网络平台上的一个注册账号是有区别的,前者更加独立,可以有自己的形象和性格,可以形成自己的社交关系,例如与其他虚拟身份形成元宇宙中的“恋爱”、“同事”、“婚姻”、“交易”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虚拟拟身份是独立于实体身份而存在的,因此需要更加复杂的一套规则来确立这个身份及其享有的权益。

科幻电影《银翼杀手2049》中未来社会的人类包括:生物人、电子人、数字人、虚拟人和信息人,他们可以繁衍出不同性格、技能、知识经验的后代,《元宇宙》一书中指出,未来元宇宙的居民势必更加多元化,会比《银翼杀手2049》中的社会更加复杂,每个个体都可能具有复杂身份,互相之间形成新的社会关系和情感连接,在虚拟大路上构建“后人类社会”。

可见,在这样一个崭新的世界中,身份不再是简单的实体身份映射,而是承载着诸多精神和财产价值的载体,现行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远不能满足需求,我们注意到目前的规定仍然局限在“账号”和实名制的层面,本质上仍然是让实体身份借助“账号”这样一个渠道来参与网络活动而已,国家网信办刚刚公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这样的要求在元宇宙中可以落实,但恐怕不能完全覆盖主体身份的问题,毕竟元宇宙用户更希望以虚拟身份独立开展活动,至于背后的现实主体究竟是谁并不重要,对于其他用户而言也是如此。

因此,接下来的现实法律恐怕需要解决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身份给予承认的问题,以及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在元宇宙中创作的一个虚拟身份和形象,经过一定时间的虚拟社交,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他虚拟主体如果对该主体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虚拟的人身攻击,在法律层面是否可以主张财产和精神双重损失。如果可以主张,那么相应的损失是否可以根据在元宇宙具体场景中所承受的损害来进行认定。不论法律能否按照这个思路制定规则,至少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这些侵害都是针对线下实体用户进行的恐怕不妥,现实用户只不过是这些损害后果的最终承受着而非直接承受着,这有点像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除了虚拟身份的确认,还包括虚拟身份的继承、虚拟社交关系确认等问题应当一并在元规则的身份模块给予界定,非此不足以让元宇宙参与者放心的开展一段虚拟生活,因此在法律有所行动之前,要想调整好上述一系列问题,就需要元规则的先行介入,如何认可这些虚拟身份,如果认可虚拟身份之间形成的社交、伦理、财产关系,都需要制定出科学、缜密的元规则,否则元宇宙会变成荒芜无序的“无人区”。

2、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在元规则中是重中之重,不难理解,元宇宙跟现实世界一样,要通过流转和交易实现价值的极大丰富,而元宇宙中的资产与现实资产又存在极大的区别,前者是数字化的,其定价方式也不完全遵从线下的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法,而是根据“观念”和“共识”来定价。因此元宇宙的诸多交易规则也将呈现出不同于实体规则的诸多特点,包括:

(1)虚拟财产规则

现实中的平台服务,基本上都不认可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数字成果可以成为其财产,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也尚未有统一意见。这一点在元宇宙中可能造成很大的问题,因为用户在元宇宙中的活动更带有“创造性”,甚至有一定的“创世色彩”,用户可以使用元宇宙中提供的工具创作各种数字作品、搭建各种场景、举办各种活动、编制新游戏、繁衍虚拟后代(包括动物)等等,这些过程中都可能创作出有价值的数字资产,如果不承认这些资产可以归属于用户,那么无疑低于用户的“创世”热情是一个大大的降低。

除此以外,参与者搭建出的各种场景、虚拟土地、稀缺资源等也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2021年6月8日,鱼池联合创始人王纯在 Opensea 平台以 65 万美元购买了 The Sandbox 上一块 24x24 的连块土地,王纯发推称,此块土地将用于建设狗狗币的爱好者总部;2021 年 6 月 18 日,RepublicRealm 宣布以 1,295,000 MANA(约合 91.3 万美元)的价格购入 Decentraland 上的 259 块土地,其创造了 Decentraland 上的最高交易记录,其估值与纽约布鲁克林区现实房价相当。这种案例并非个案,CNBC 报道“元宇宙地产”浪潮已经开始,投资元宇宙资产的基金已经出现。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也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虚拟财产权在元宇宙中的重要性与之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有过之无不及,因为一个全新世界在构建过程中必须对“创世者”提供足够的激励和安全保障,再根据科斯定理,交易的前提也一定是先确认产权,所以元规则在交易层面的首要内容就是确认虚拟财产及其归属。

这一点在现实立法中也已经不存在障碍,《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则指导性的规定,并且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接下来必然会有更细的规范出台,即便暂时没有,不影响元宇宙中通过制定元规则来认可虚拟财产的属性与归属,解释可以把元规则中经过实践检验合理、有效的条款吸纳到后续的虚拟财产立法中去,就像七天无理由退货最初也是由平台自行设置的规则演变成立法一样。

(2)无理由退货恐难施行

前面我们提到,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是通过“共识”来进行定价的(参考观念经济学的观点),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定价标准(例如成本、劳动时间等),因此一旦共识达成,便再无反悔的空间,否则元宇宙中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便无从谈起,因此,元宇宙中的无理由退货恐怕就不能完全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了,这恐怕是接下来立法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注意,笔者并不是说技术层面实现无理由退货不可行,而是在元宇宙的交易环境中如果允许无理由退货将大大伤害交易安全,这一点有点类似于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一旦买家决定购买就再不反悔,即使买到了赝品也不能退货,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并不完全是一种历史积弊,而是因为在艺术品领域真伪难辨、价值波动起伏过大的特殊环境下,为了加快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必须“一锤定音”,避免反复和反悔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与古玩的类似之处就在于此,交易双方通过“共识”和“观念认可”来进行定价,这与一般商品是有显著区别的,法律应该认可这种特定商品和特殊环境下的交易规则。

(3)传销还是 gas 费

gas 费最初源于以太坊,是在区块链上的每一次信息处理所需要向各节点支付的费用,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实中的“平台技术服务费”,由于区块链上的交易也是信息处理(记账)的过程,因此也涉及到每一笔交易支付对应的费用。

除此以外,还有版税,创作者在元宇宙上发布一款数字作品,该作品在交易过程中,每一次交易都有可能需要向元宇宙平台或者各节点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 Cryptoart 的统计,目前加密艺术品 NFT 总价值超过 4 亿美元,各个平台共销售出超过 15 万个艺术品 NFT;根据 Cryptoslam 的统计,30 天销售量超过 100 万美元的收藏品 NFT 内容平台有 8 个,其中 NBA Top Shot 的销售额超过2 亿美元,CryptoPunks 的销量也接近于 1 亿美元。可见, 仅加密艺术品一项的成交量就已经非常之高,这个过程中,平台或者作者都可能在流转的环节收取不止一次的交易费用。

深入考察,我们会发现,无论是 gas 费还是版税流转中的费用,都是在每一次交易中被支付的,交易链条越长,费用支付次数越多,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传销”,只要有人加入到交易的链条中,链条顶端的人(平台或者作者)就可以获得收益,特别是由于数字藏品的价值本来就是靠“共识”的,难以判断这种交易是基于真实的需求还是传销和炒作的幌子,因此这种情况也需要元规则作出限制,例如 gas 费的比例和总量约束、流转版税的层级限制或者熔断等。立法则需要尽快调整早已落伍多年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于客观存在的gas 费和流转版税应该给予认可,只不过需要针对性的打击以此为幌子的传销行为而已。

3、数据产权与隐私规则

元宇宙由于逐渐引入 VR、AR 等沉浸式的技术,这些技术所附带的各种传感器更比当前的智能手机、手表更加全面、详细的记录用户数据,事实上 VR、AR已经被认为是取代智能手机的下一代智能计算平台了,加之用户在元宇宙中沉浸式的长时间的活动,必然会沉淀出比移动互联网体量更加庞大的数据,届时“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威力才能够真正显现,创幻科技 CEO 陈坚指出:“实时互动是元宇宙的血管,而数据是血液”。

在 2021BAAI 智源大会首日全体大会上,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朱民发表了题为《数据资产时代》的主题演讲,剖析了数据的经济学属性和资产特性,阐释了数据资产化的意义和必要性。目前现实法律尚未对数据作为一项资产的产权或者权益给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仍然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个案中予以认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方案》重点提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以及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可见现实的政策和立法层面都开始逐步认可数据产权,这为元宇宙的参与方收集和使用数据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元宇宙中直接进行数据交易(虚拟数据交易场所)提供了可能,只不过要考虑在线下获得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在这个过程中,元规则仍然大有用武之地,需要通过元规则对数据的收集、使用、流通、安全等作出颗粒度更细的规定,使之符合现实法律的数据合规要求,同时确保参与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4、争议与处罚规则(内容管理、行为管理、争议解决、处罚措

施)

这个方面的元规则几乎也是每一个元宇宙必备的,重点包括对元宇宙中构建出的 UGC 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威胁到元宇宙生态环境和秩序的行为进行否定(例如炒作 NFT)、对参与者需要启动的平台内争议解决请求进行响应,以及上述存在问题的行为如何处罚的细则。

这些元规则的存在更加偏低层,目的在于满足现实法律对虚拟社会的基本

要求,并维持虚拟社会运转所需的基本生态秩序。

基于以上理念,本文提供一份元规则体系建构指南,详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