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虫”违规获取企业信息 9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近日,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该案中9名被告人通过出租含有违规获取企业信息的软件以及出售利用软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或单处罚金。
客户信息来源得到极大提升
2021年,供职于某财税代账公司的赵某(另案处理)与公司老板商议后,研发了一款名为“B”的软件,并由其进行维护。通过这个软件,只需要轻点手指,就能获取前一天在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不仅有企业公开的法人信息、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等,还包含了并不公开的联系电话等。它也因为这样的功能,在代账公司、网络服务公司中广为流传。
“我们公司发展业务需要与各个公司对接,特别是新注册的有代账业务需求的,但是如何联系到他们,这是个问题。”赵某原先在某企业信息网站充值了高级会员,批量下载工商注册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里并不包含手机号码,于是,赵某便编写了一个“爬虫”工具“A”,利用工商部门网站的漏洞,将新注册公司所留的经办人个人手机号码提取出来。
就这样,赵某利用企业信息网站导出各地新注册工商登记公司的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上述信息导入“A”,同时通过“A”在各地政务网、政府公示网等网站非法获取当地注册工商登记公司的即时信息,并将该信息补充至此前导出的数据中,形成完整的公司信息(含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并将该信息导入“B”软件数据库中。
通过“B”软件,点开后会有登录界面,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进入,每个账号的权限都不一样,赵某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以及付费情况,会设置不同的地区数据下载权限和使用时长,客户可以登录进去后下载工商注册信息。
意外商机通过售卖软件牟利
赵某与老板商议后,认为既然数据已经是现成的,何不利用“B”来牟利呢?就这样,他们雇佣了几个人,开始向目标人群以包月的方式出售“B”软件,并约定违法所得按照20%-40%不等的销售分成归销售人员所有,剩余部分由赵某及其老板平分。
销售员小张此前靠老板拿来的名单,联系客户咨询是否需要“代账”业务,有了“B”软件后,工作内容则变成了推销该软件。小张等人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靠“B”软件获取的企业名单,并咨询对方是否需要“新企业名单”拓展业务,如果对方需要,则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报价,达成交易意向后,对方付款,销售员则将赵某设置好的账号密码交给对方,对方便可以登录使用了。
销售员通过此种方式获取提成,对于购买了“B”软件的买家而言,同样发现了新“商机”。他们在充值购买了软件的使用权后,将获得的企业信息又通过按条计算或按月出租的方式,转手牟利。
就这样,2021年3月以来,赵某等以牟利为目的,编写爬虫工具“A”及“B”软件,利用上述软件进入河南、江苏、海南等地工商局网站,非法获取该区域新注册公司所留的经办人个人手机号码,同时将上述号码编入“B”软件并设置用户名和密码等使用权限。后赵某老板招聘小张等人对外销售该软件。在此期间,从小张等人手中购买了“B”软件的买家又向他人出售从“B”软件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多人因侵犯个人隐私罪获刑
案件被移送至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将小张等9名出售“B”软件及出售从“B”软件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他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他情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4个月,缓刑7个月不等的刑期,均并处或单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时有发生,未免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对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