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安条例百问9、10、11、12:关于重要数据

VSole2021-11-19 08:07:20

小贝案语

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此,小贝说安全设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条例》)解读专栏,以百问百答的形式对《条例》进行系列解读。

需要指出,这些解读只是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意见;且这些解读针对的是征求意见稿,未来条文本身可能会发生变化,不排除会有新增和删除。

对应条款

第五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解读

“重要数据”是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中的其中一个级别。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认识重要数据的内涵。

重要数据的“重要性”是指相于国家安全而言重要,重要数据并不等于“重要的数据”。只对组织自身而言重要或敏感的数据不属于重要数据,如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关数据。考虑到《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经对国家秘密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故重要数据不包括国家秘密信息。

重要数据是有时效的。一旦被标识为重要数据,是否便永远重要呢?这涉及到一个机构是否永远要承担重要数据的保护义务。在国家秘密信息保护制度中,“秘密级”信息保密期限为10年,“机密级”信息保密期限为20年,“绝密级”信息保密期限为30年。因此,原则上重要数据的“重要性”时效不超过10年,但不排除有长期“重要”的数据,典型如某些地理信息数据。

重要数据分布较广。一些人关心,除了政府机构、重点行业外,企业是否轻易拥有重要数据?的确,重要数据一定分布在政府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相当一部分重要数据被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所掌握。这意味着,有较多企业需要履行《条例》对重要数据处理者提出的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安全威胁涉及到多个方面,保护需求不仅仅是保密性。多数时候,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需求体现为保密性,目的是防止敏感数据未经授权披露,与之相关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等。但也有些数据,其本身就是为了公开发布,以便为公众所知悉,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十分重要。例如天气预报信息、疫情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等。这些数据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否将这些公开数据作为重要数据呢?至少目前现有的重要数据保护制度主要还是保护数据的保密性。这意味着,重要数据保护制度的设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对重要数据的认识将不断深化。

重要数据不是中国特有的概念。一些外国机构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是全球共识,各国都是围绕个人信息建立保护制度,但只有中国还提出了“重要数据”的概念。他们因此而质疑中国的做法不是国际惯例。但事实上,除了个人信息外,在国外可以找到大量非个人信息受到保护或严格管控的例子。例如,海关、港口等敏感场所禁止拍照,视频资料被严格管控。而且,是不是除了对个人信息出境实施管理外,在国外其他数据都是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的呢?显然也不是。美国有出口管制制度,国际上有对华限制出口的“瓦森纳安排”,其出口管制物项显然是被限制流通的某种数据与知识。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只是国外并没有统一提出“重要数据”的概念而已。

重要数据的识别需要有科学的标准。《条例》给出了重要数据的定义,但这只是一种定性描述,还不足以准确标识重要数据。2020年,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制定国家标准《重要数据识别指南》,目前已经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条例》对重要数据的定义在文字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内在是一致的。

对应条款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包括以下数据:

1.未公开的政务数据、工作秘密、情报数据和执法司法数据;

2.出口管制数据,出口管制物项涉及的核心技术、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等相关的数据,密码、生物、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对国家安全、经济竞争实力有直接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数据;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需要保护或者控制传播的国家经济运行数据、重要行业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4.工业、电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国防科技工业、海关、税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运行的数据,关键系统组件、设备供应链数据;

5.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或者精度的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人口与健康、自然资源与环境国家基础数据;

6.国家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及其安全数据,国防设施、军事管理区、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位置、安保情况等数据;

7.其他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生态、资源、核设施、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等安全的数据。

解读

2020年8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五部委印发《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文件中提出,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上述规定被很多人认为,网信办官方已经明确,批量个人信息属于重要数据的一部分。在此认识下,一些人认为《条例》在附则中给出的重要数据定义也隐含了个人信息。特别是,《条例》第二十六条提出,数据处理者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这被一些人作为新的证据,证明批量个人信息已被作为重要数据。

可以肯定的是,以上认识属于误读。《条例》并没有任何这样的表述,从“附则”中的定义也不可能读出这样的结论。

即,批量个人信息也是个人信息,其固然重要,但不是《条例》所定义的重要数据,只是批量个人信息需要遵守某些对重要数据的保护要求而已。如果仅以某种重要性来认定重要数据,那么国家秘密信息更应该成为重要数据。

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颗粒度已经非常细,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上要征得个人同意甚至是单独同意,这些本来就不是重要数据所具备的。就保护数据自身和维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足够。没有必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重要数据保护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重复管理。

实践中,掌握批量个人信息的机构很多。如果这些机构都因此而被认定掌握了重要数据,那么也将带来极高的监管成本和企业合规成本。

当然,《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将批量个人信息作为重要数据也是事实。这只能说,对个人信息同重要数据关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对应条款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处理者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报国家网信部门。

解读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的定位是从宏观上刻画重要数据的主要特征,便于下一步各行业主管部门基于《指南》另行制定具体文件,这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过程很类似。

实际工作中,对重要数据的识别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根据国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工作文件,在《重要数据识别指南》基础上明确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的具体类别和详细特征,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开展重要数据识别工作。

二是,各类组织根据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识别本组织内重要数据,包括梳理数据资产、判断安全影响、识别重要数据、审核重要数据、形成重要数据目录。

三是,各类组织向所在地区、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报送本组织内的重要数据识别结果,各地区、各部门形成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以上只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建议,具体应以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后续文件规定为准。

对应条款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处理者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并报国家网信部门。

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一是为了摸清底数,加强统一管理。如同矿产是战略资源一样,国家需要对矿产资源编制目录,随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分布、开采情况。既然数据也是国家的战略资源,那么理应对这一战略资源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为了识别重要数据处理者,以便落实保护责任。如果没有这样一项工作,国家难以对重要数据处理者履行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难以针对保护重点调配资源。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提出了编制重要数据目录的格式建议,如下图所示。

 

各项解释如下:

a)“地区/部门”指重要数据所在的地区或部门。

b)“类”是重要数据的类别,由重要数据所在的地区、部门确定。

c)“子类”是重要数据的子类别,由重要数据所在的地区、部门确定。根据具体情况,有的重要数据还可对子类进一步细分。

d)“适用的现有管理政策”指重要数据的安全保护需要遵循的地区、部门已有的管理政策。

e)“影响”指重要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影响,即重要数据之所以“重要”的理由。

f)“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指重要数据在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等方面可能面临的安全威胁。

g)“时效”指重要数据维持“重要性”的时间长度。原则上,重要数据的时效不超过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时效过后,便不再属于重要数据。

h)“来源”指重要数据如何收集或产生。

i)“用途”指使用重要数据的目的以及具体方式方法。

j)“共享情况”指与其他组织共享、交易、委托处理重要数据的情况,含数据出境情况。

k)“保护情况”指对重要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l)“备注”用于描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条例》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还要制定核心数据目录,同样也是报国家网信部门。无论重要数据还是核心数据的目录,如其他部门根据职责有共享的需要,则由网信部门依程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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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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